ghdhair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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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słany: Pią 16:11, 18 Mar 2011 Temat postu: 博客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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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中国-个人专栏文章
我发言的题目是《保障儿童人权是个新的挑战》: 一、拐卖儿童侵害的法益是亲权还是儿童生存、发展权?如果是亲权来说,有什么特点?对偶性、唯一性、身份性,不像婚姻关系的配偶权那样会随明确的法律关系变化而变化。这个传统的学说,对中国传统有继承,也有破坏,继承的是中国传统的宗法伦理观念和过分强大的父权、家长权,对亲权的救济途径有压缩也有扩张,破坏的是解除后天的相互关系的传统,其最大的缺点是无视儿童的独立存在。在今天,我要提出的是拐卖儿童侵害的法益是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不是亲权,主要基于《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寄养办法》、《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19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世界发展宣言行动计划》、《未成年人监护公约》、《抚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国际性非法扣留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等国际发展潮流,以及儿童的本质特点。许多观念,成人需要转换,比如孩童嬉闹玩耍淘气,成人会告诉孩童别闹,没有认识到玩耍是孩童的权利。承认儿童的生存发展权,是要把儿童基于人权保护的特殊状态之下,超越了家庭、国家、国际社会,具有普世价值。二、对刑法240、241条的具体建议。对刑法240、241条可以进行拆分,拆分的理由是基于妇女、儿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群,同时拐卖携有小孩的妇女的情况比较少见,针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可以适当加重法定刑,从国际上来看也是这样一个大趋势。当然,也可以将拐卖妇女、儿童以及其他人群整合为一条贩卖人口罪,也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特殊历史发展阶段。基于中国改革法学、发展中法学的特征,人大对于重点犯罪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三、关于社会政策方面的建议。好的社会政策,当然也是好的刑事政策,[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反过来也成立。针对对儿童的犯罪,打防结合,以防为主,重点防御,仍然有效。贩卖人口犯罪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尽快消除社会发展中的差别,消除不平等和歧视现象,强化社会保障,使中国成为一个世界上的人才高地,彻底消灭人口犯罪滋生的土壤。人口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资源,也具有人文价值。拐卖儿童使其脱离父母,[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伤害人伦,社会危害性极大。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形势进行重点防御,特别是那些易被侵害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儿童、罪犯子女、残疾儿童、社会弃童、问题儿童等等。对特殊样态下比如父母养不起而出卖亲生子女等,应该考虑给以救济,SOS儿童村的建立数量、质量都还要提高。对于拐卖儿童后将儿童折磨成为牟利工具的,比如童偷、童妓、童工、童乞等的要重点打击,千万不能使之蔓延。借助网络打拐,符合数字化社会的发展趋势,要建立数据库,积极探索建立拯救丢失儿童的社会综合网络,对于涉及到的立案信息、公安户籍、医疗整容、语言特征、生理特征、血型、DNA以及人类学特征等数据要尽可能完整,[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还要使儿童组织权等得到发展,使更多认识丢失儿童的人方便看到有关信息,以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对营救成功后的儿童要进行心理干预,希望志愿者组织探索可行性。丢失儿童成人后如何回归社会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总之,保障儿童人权要以儿童为本位,要针对现实,着眼于未来,实现民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的整合对接,不要给敌对国家或者对中国怀有偏见的国家留下口实,要强调儿童生存发展权与中国的发展中国情相适应。
The exclusionThe head teacher wrote to the parents of R and F telling them that neither R nor F could come back to school, but that they would be given help in completing their course at home. He should, of course, have told the parents immediately, ideally by telephone followed by a letter, of their right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to the governing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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